客服中心 | 国际站

  公众: 热点追踪 国际动态 国内动态 政策法规 收费: 行业资讯 技术分析 展会相关 商务指南 市场分析
      高级搜索
首页 > 行业资讯 > 贸易知识和政策法规 > 正文

汽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施行 (2005-9-2 11:52:41)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昨日起施行。据悉,我国从1994年开始征收汽油、柴油消费税,因此《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国内油价不会有影响。

  《管理办法》规定,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汽油、柴油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无铅汽油适用税率每升0.2元,含铅汽油适用税率每升0.28元,柴油适用 税率每升0.1元。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原油加工能力、生产装置、储油设施、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来自: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董天刚

推荐】【 】【投稿】【关闭
 
 相关新闻
 
 
关于汽配 | 欢迎合作 | 刊登广告 | 联系我们 | 服务项目 | 服务条款 | 隐私声明
中国汽配网站点:中文站 国际站
© 2004 中国汽配网 版权所有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