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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2005-10-21 10:24:59)

 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M,N类汽车和O类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倒车灯。
    2、实施日期
    自2000年1月1日起新产品实施。
    3、认证申请
    3.1、认证申请应由制造厂或商标持有人提出。
    3.2、对每一种型式的倒车灯,申请时应附有下列内容:
    3.2.1、该型式灯具特性的图纸(可以有别于生产用图)一式两份,并表明基准铀(H=0o,V=0o)、基准中心和安装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图纸上还应标明获得认证标志、认证号以及附加符号的预留位置;
    3.2.2、一份简要的技术说明,特别要说明使用包含在GB15766.1―1995中灯泡的类型,不可更换光源的倒车灯除外;
    3.2.3、两个样品:若申请的是左右对称的装置,则提供的样品也可以是仅适合安装在车辆左侧或右侧的两个相同的样品。
    4、标记
    提交认证的一种型式的倒车灯应满足:
    4.1、具有清晰、易认和耐久的产品型号和商标;
    4.2、使用灯泡的类型应在灯体上有清晰、易认、耐久的标记i
    4.3、为了防止把倒车灯安装到车辆上出现错位,如果有必要的话,应在灯的发光面的最高部位水平的标以”TOP”;
    4.4、对于5.3条规定的认证标志及附加符号均应提供足够的预留位置,并在3.2.1条的图纸上标明;
    4.5、对于不可更换光源的倒车灯,应在灯体上标明标称电压(V)和标称功率(W)。
    5、认证
    5.1、如果申请某一型式认证提供的两个倒车灯样品符合本办法及GB15235―94第5和7章的要求,
    则该产品认证应予批准。
    5.2、对每一获得认证的型式都将授予一个认证号。对不同型式的倒车灯将授予不同的认证号。对某一型式的倒车灯有关的认证批准、认证扩展、认证拒绝、撤消认证及正式停产,均应颁发认证证书并通知有关各方。
    5.3、每一符合本办法认证的倒车灯在4.4条的预留位置,应有:
    5.3.1、倒车灯认证标志构成为:在一正方框中间加大写字母”C”,一个认证号;
    5.3.2、附加符号:由字母A和R复合而成,表示倒车灯。
    5.4、当组合灯、复合灯或混合灯的每一个灯都满足各自管理办法的要求时才能予以认证。有一个灯不符合,不能作为组合灯、复合灯或混合灯总成的组成部分。
    5.4.1、组合灯、复合灯或混合灯的每一个灯都满足各自管理办法的要求时,其总成的认证标志可以使用一个,且放在这些灯中的任何位置。必要时加上水平箭头。并满足:
    5.4.1.1、灯具安装在车辆上以后,认证标志必须可见;
    5.4.1.2、除非同时拆除认证标志,组合灯,复合灯,混合灯的任何参与光传递的部件都不能被拆除。
    5.4.2、认证标志应标在:
    5.4.2.1、相应各灯的透光面上;
    5.4.2.2、如使用简化标志,应能相应地识别其中的每一个灯。
    5.4.3、单一认证标志的组成尺寸应不小于每个灯具相应的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最小单个标志的尺寸。
    5.4.4、每一获得认证的型式都将给予一个认证号,同一认证号不能给予不同型式的灯。
    5.5、当倒车灯安装在车辆上,认证标志和附加符号应清晰、易认和耐久。
    6、倒车灯型式的更改和认证的扩展
    6.1、倒车灯型式的每次更改都应通知批准认证的认证机关。认证机关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之一:
    6.1.1、认为所做的更改不会产生明显的不良影响,即认为更改后的前照灯仍能符合要求;
    6.1.2、要求负责进行认证试验的检测机构提供进一步试验的报告。
    6.2、对于更改情况的认证,无论批准还是拒绝,均应按上述5.1.4条规定的程序通知其它有关各方。
    6.3、认证机关签发认证扩展的认证证书时,应为此扩展授予一个系列号,并通知其它有关各方。
    7、生产一致性
    7.1、制造厂在制造过程中应保证前照灯与经认证批准的型式一致,并满足GBl5235―94第5和第7条的要求。
    7.2、为了保证达到7.1条的要求,应进行适当的生产控制。
    7.3、制造厂应特别做到:
    7.3.1、确保具有有效控制产品质量的各种规程;
    7.3.2、能利用必要的控制设备,以检查与各个认证批准型式的一致性;
    7.3.3、保证记录了试验结果数据,并将这些有关备查文件保留至认证机关所规定的期限;
    7.3.4、分析各次试验的结果,允许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波动允差,以便验证和确保产品特性的稳定性;
    7.3.5、保证每种型式的产品至少进行了GB15235―94的第9.5条所规定的试验;
    7.3.6、如果试验结果表明样品不能满足一致性要求时,则应考虑再次抽样和再次试验。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重新达到相关的生产一致性。
    7.4、批准型式认证的认证机关可以随时检查每一生产单位所采用的一致性控制方法。
    7.4.1、在每次检查中,制造厂均应把试验记录和生产检查记录提供给检查人员。
    7.4.2、检查人员可以随机抽取样品,样本的最少数量取决于制造厂自检的结果,在制造厂的试验室内试验,试验结果按7.4.5条判定。
    7.4.3、当质量水平不能令人满意,或有必要核实按
    7.4.2、条所进行的试验的有效性时,检查人员则应抽取2只样品,送交进行型式认证试验的检验机构。试验结果按7.4.5条判定。
    7.4.4、认证机关可以对抽取的样品进行GB15235―94中的任何试验。
    7.4.5、在倒车灯的抽样检测中,如果其配光性能均满足GB15235―94中关于产品一致性的要求时,认为批量生产前照灯达到一致性要求。如果有1个样品测量值不能满足GB15235―94中关于产品一致性的要求时,应使用另外一个标准灯泡重新测试,如果测试结果仍不符合要求,则应撤消认证;如果测试结果符合要求,则认为批量生产前照灯达到一致性要求。
    7.4.6、试验频次取决于认证机关对生产厂确保有效控制生产一致性的信任程度,原则上至少两年一次。如果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认证机关应确保生产厂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以尽快重新建立生产的一致性。
    7.5、在生产一致性检查中,不考虑带表面缺陷的倒车灯。
    8、生产非一致性的处理
    8.1、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或带有5.3.1和5.3.2条认证标志的倒车灯不符合认证批准的型式,则应
撤销已按本办法批准的该倒车灯的认证。
    8.2、如果认证机关撤销其先前批准的认证,应立即通知其他有关各方。
    9、正式停产
    如果生产厂完全停止了一种已按本办法认证批准的倒车灯的生产,应通知批准认证的认证机关。认证机关接到通知后,应通知其它有关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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