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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摩托车产品强制性检验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要求 (2005-10-25 9:52:15)

1、目的
    本《要求》规定了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在实施汽车、摩托车产品强制性检验或型式认证时生产质量保证体系方面所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旨在通过建立这种体系,能够保证出厂产品的一致性,对体系、产品进行持续改进,预防不合格的发生。
    2、剪裁
    当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不适合本《要求》的某些条款时,可进行适当剪裁。企业必须事先声明,审核组在审核过程中做必要的核实。
    3、引用标准
    《质量体系要求》QS-9000(第三版)。
    《质量体系ISO9001:1994标准适用于汽车供应商的特殊要求》ISO/TS16946。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0:2000。
    4、管理职责
    4.1、总则
    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在内部全员范围内贯彻持续改进、满足技术法规要求、顾客满意和预防为主的管理和工作理念,并在实际工作中具体体现。
    在设计控制和过程控制中,操作人员必须明确产品的要求以及所从事工作对保证产品安全、污染控制、节能和防盗的影响。
    4.2、法规要求
    必须将产品的技术法规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信息,并在设计文件、过程操作文件中用特定的符号进行标识。
    4.3、组织保证
    4.3.1、必须指定专人从事以下职能工作:
    ●采购
    ●设计开发
    ●生产制造
    ●产品检验
    ●销售服务
    ●库房管理
    ●计量管理
    ●文件控制
    4.3.2、应明确以上职能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组织技术接口;
    4.3.3、检验人员,特别是从事产品最终检验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不应受到产品制造部门或其它部门的约束或影响。
    4.4、文件和资料控制
    4.4.1、应规定各种文件和资料的审批权限,并按要求在发布前进行审批;
    4.4.2、应以适当的方式控制与本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以确保:
    ●所有文件内容完整,要求统一;
    ●所需部门均能及时得到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从所有发放场所及时撤出失效和/或作废的文件;
    ●留存的失效和/或作废文件应以适当方式进行标识。
    4.4.3、应对适用的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实施必要的控制以确保:
    ●有可靠的渠道能及时得到国家最新发布的技术法规和国家、行业及地方最新发布的标准;
    ●以固定的方式将以上信息传递给其它相关部门;
    ●必须在最少的工作日内评审最新技术法规、标准对现有产品的影响。
    4.4.4、应规定文件和资料更改的控制方式;
    4.4.5、对引进产品必须将全套产品图纸及技术资料进行翻译,并评价其与现行国家、地方有关强制性标准、法规的符合性。
    4.5、质量记录控制
    企业应规定各种质量记录保存的期限。并按规定要求对所有质量记录进行标识、收集、编目、查阅、归档、贮存和处理。
    5、资源管理
    5.1、总则
    企业最高管理者必须为保证汽车、摩托车产品满足强制性检验、技术法规和型式认证的要求提供充分的资源,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必要的生产场地及适宜的生产环境;
    ●必要的生产设施、设备;
    ●必要的检测手段;
    ●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手段;
    ●经过培训的人员;
    ●必要的资金。
    5.2、人力资源及培训
    5.2.1、必须对所有岗位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专业技能及知识提出明确要求;
    5.2.2、应定期对现有人力资源状况进行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培训要求;
    5.2.3、应按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活动;
    5.2.4、以下职能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或资格认可:
   ●采购人员;
    ●检验人员;
    ●计量人员;
    ●维修服务人员;
    ●内部过程质量审核员;
    ●关键岗位工作人员;
    ●特殊工种。
    5.2.5、应定期评价培训有效性;
    5.2.6、应保存适当的培训记录。
    5.3、信息管理
    企业必须规定生产、检验、销售、服务和内审等方面信息的保存、传递、汇总、分析的职责。
    6、过程管理
    企业必须对以下过程实施必要的控制,以确保产品的一致性并满足规定要求。
    6.1、产品质量先期策划
    本条款包括产品设计和过程设计两项工作:
    6.1.1、产品质量先期策划应采用多方论证的方式进行,而不应仅限于一个部门的工作;
    6.1.2、产品质量先期策划活动应委派给具备一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6.1.3、必须对每种产品的先期质量策划活动编制计划,以明确工作内容、时间进度、参加部门/人员、组织技术接口等;
    6.1.4、产品先期质量策划必须至少采用以下几项技术:
    ●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工程(CAE);
    ●设计/过程失效模式及后果分析;
    ●过程能力分析(Ppk/Cpk)。
    6.1.5、应采用多方论证的方式明确产品及过程的特殊特性,在相关的文件上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标识并明确控制的要求。
    6.1.6、产品设计
    6.1.6.1、产品设计应明确设计输入和设计输出的要求。
    6.1.6.2、应明确设计评审、设计验证的时机及方式;
    6.1.6.3、应以适当方式进行设计确认,以确保最终产品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检验及技术法规的要求;
    6.1.6.4、应保存产品设计各阶段的所有文件及记录;
    6.1.7、过程设计
    6.1.7.1、过程设计的指导思想是减少变差,而不仅仅是符合规范;
    6.1.7.2、应确定每个过程的过程能力,以达到过程能力为设计目标;
    6.1.7.3、必须对过程和设备进行认可。
    6.2、采购控制
    6.2.1、采购的原材料和外协件均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以适当方式传递给分承包方并达成一致;
    6.2.2、所有原材料和外协件均应在合格分承包方处进行采购;
    6.2.3、必须以适当的方式对合格分承包方进行选择和评价;
    6.2.4、必须明确对合格分承包方进行监控和管理的方式;
    6.2.5、凡涉及技术法规的产品,必须有一个样件和小批量试装的过程,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采购;
    6.2.6、凡国家已要求进行型式认证的产品,必须在通过国家认证的分承包中进行采购;
    6.2.7、应敦促分承包方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6.2.8、应保留合格分承包方的所有记录。
    6.3、过程控制
    6.3.1、必须具备产品生产所必须的主要生产设备;
    6.3.2、生产现场应保持清洁、有序状态,物流通畅;
    6.3.3、必须为所有负责过程操作的人员提供文件化的过程监视和作业指导书,这些指导书在工作现场应易于得到;
    6.3.4、应以最清楚、实用的方式(如文字标准、样件或图样)规定技艺评定准则;
    6.3.5、必须进行作业准备验证,并为相关人员配备作业准备验证指导书;
    6.3.6、必须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预防性维护,并为此提供必要的资源,以保持过程能力;
    6.3.7、应对工装的配置、设计、验证、使用、维护、检定进行必要的控制,并提供必需的资源;
    6.3.8、任何过程更改必须进行验证,并保留过程更改生效期的记录。
    6.3.9、应采用适当的统计技术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
    6.3.10、在产品贮存、生产过程中,对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成品进行标识,以满足追溯性要求。
    6.3.11、当过程的结果不能通过产品的检验和试验完全证实时,对其控制应达到以下要求:
    ●确定过程能力,并确保Cpk≥1.33;
    ●工艺文件必须明确工艺参数或操作要求;
    ●由具备资格的操作者完成和/或进行连续的过程参数监视和控制。
    6.4、不合格品的控制
    6.4.1、此条款适用于可疑的材料或产品和不合格品;
    6.4.2、对各阶段出现的不合格品都应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和处置;
    6.4.3、必须对所有不合格品或可疑产品提供可视的标识;
    6.4.4、应规定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的职责和处置的权限,不合格品经过评审后处置的方式可能有:
    ●进行返工,以达到规定要求;
    ●经返修或不经返修作为让步接收;
    ●降级改作他用;
    ●拒收或报废。
    在允许进行返工的工作场所,应易于得到返工作业指导书,返修和返工后的产品应按照检验指导书的要求重新检验;
    6.4.5、应采用适当的统计技术,定期对不合格品的情况进行量化和分析,提出优先减少计划,实施并验证其效果。
    6.5、搬运、贮存、交付
    6.5.1、在生产过程的各个阶段,应提供防止产品损坏或变质的搬运方法和工具;
    6.5.2、应使用指定的存贮场地或库房,应规定产品授权发放和接收的管理办法。
    ●库房管理应做到环境适宜,标识清楚,先进先出,帐、卡、物相符;
    ●危险品库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
    ●应按适宜的时间间隔检查库存品状况,以防止过期、变质或损失情况;
    6.5.3、在产品交付给用户前,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应对负责运送产品的分承包方的信誉及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评价。
    6.7、服务
    6.7.1、应对产品的正确使用、定期保养、维修服务提供足够的说明;
    6.7.2、给用户提供的备件必须符合装车产品的技术要求;
    6.7.3、应对承担特约维修服务的组织进行认可;
    6.7.4、必须定期收集、整理用户及产品的售后服务信息,并将以上信息及时通报给制造、工程或质量部门。
    7、测量、分析和改进
    企业应对产品、体系进行必要的测量、分析和改进,以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7.1、内部质量审核
    7.1.1、内部质量审核包括内部质量体系审核、内部过程质量审核、内部产品质量审核;
    7.1.2、内部质量审核的方法应形成文件;
    7.1.3、内部质量审核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企业应有足够的内部审核员;
    7.1.4、内部过程审核应覆盖涉及产品/过程特殊特性的工序;
    7.1.5、应记录审核的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应提请相关部门注意,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审核的情况应提交高层管理者评审。
    7.2、产品检验和试验
    7.2.1、应为所有检验和试验活动提供文件化的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
    ●检验和验证项目;
    ●检验和验证频次;
    ●检验和试验方法;
    ●检验和试验使用设备;
    ●合格/不合格判定准则;
    ●检验和验证后处置;
    ●如何填写检验/验证记录。
    7.2.2、任何阶段的检验和验证,涉及技术法规规定的产品或性能时,其接收准则必须是零缺陷;
    7.2.3、进货检验的控制要求;
    7.2.3.1、应按照检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对采购产品进行检验/验证;
    7.2.3.2、应具备基本的检验手段;
    7.2.3.3、如因生产急需来不及检验/验证而放行时,应对该产品作出明确标识,并作好记录。
    7.2.4、过程检验的控制要求:
    7.2.4.1、应按照检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检验和试验产品;
    7.2.4.2、在所要求的检验和试验完成或收到必须的报告和验证结果前,不得将产品放行,除非有可靠的追回程序时才可例外放行,但仍应执行6.4.1的规定。
    7.2.5、最终检验的控制
    只有在检验指导书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完成,并且有关数据和文件齐备并得到认可后,产品才能发出。
    7.2.6、检验记录
    7.2.6.1、应按要求填写检验记录;
    7.2.6.2、检验记录应得到妥善保管。
    7.3、测量、检验和试验设备的控制
    组织应对证实产品和/或服务符合规定要求的测量、检验和试验设备进行控制、校准、维护、搬运和贮存。测量、检验和试验设备在使用时,应确保其测量不确定度包括准确度和精密度已知,并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试验设备软件应满足本标准所规定的适用的产品设计和开发的要求。
    组织应:
    a)、在规定的周期或使用前,对照可溯源到国际或国家基准的设备,对测量、检验和试验设备进行校准和调整。当不存在上述标准时,应记录用于校准的依据;
    b)、确认测量、检验和试验设备带有表明其校准状态的合适的标志或经批准的识别记录;
    c)、记录测量、检验和试验设备的校准过程;
    d)、确保校准、检验、检验和试验有适宜的环境条件;
    e)、防止测量、检验和试验设备因调整不当而使其校准失效;
    f)、当发现设备偏离校准状态时,验证已检验和试验结果的有效性;
    g)、当校准验证结果不满意时,规定立即采取的措施。
    7.4、改进
    7.4.1、纠正措施
    企业应对体系、产品、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进行原因分析,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以防止类似不合格的再发生。对顾客反馈的信息及型式认证过程中的问题应特别关注。
    7.4.2、预防措施
    应对产品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信息进行分析,识别潜在的不合格,分析其原因,必要时采取预防措施,监督其实施并验证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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