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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站认定规则(试行)
(2005-11-25 12:07:04)
(1992年8月13日交通部运输管理司运机字[1992]205号自1992年10月1日起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交通部《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执行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站(以下称中心站)的认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指定的中心站的认定。
第三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运输管理司负责组织实施;交通部汽车保修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称交通部质检中心)具体负责中心站的认定。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指定的中心站,向交通部运输管理司申请认定,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认定申请书(附录一、一式二份);
(二)交通厅(局)的指定文件;
(三)交通厅(局)颁发的检测许可证(A级站)。
第五条 交通部运输管理司接到中心站的认定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后,委托交通部质检中心进行资格评审,在三十天内通知申请单位是否接受申请。
第六条 资格评审合格后,交通部质检中心应于十五天内织专家根据中心站评审内容和评定方法(附录二)对其进行现场考核认定,出具评审报告。参加考核认定的专家不少于5人。
第七条 经考核认定合格的中心站,由交通部运输管理司向其颁发认定证书。
第八条 本规则自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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