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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37号公告
(2006-1-14 9:41: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决定对机动车灯具产品等机动车零部件产品(详细目录见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列入本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05年12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目录
1)机动车灯具产品(前照灯、转向灯;汽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视廓灯、前雾灯、后雾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摩托车牌照灯、位置灯);
2)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3)汽车行驶记录仪;
4)车身反光标识;
5)汽车制动软管;
6)机动车后视镜;
7)机动车喇叭;
8)汽车油箱;
9)门锁及门铰链;
10)内饰材料;
11)座椅;
12)头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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