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中心 | 国际站

  公众: 热点追踪 国际动态 国内动态 政策法规 收费: 行业资讯 技术分析 展会相关 商务指南 市场分析
      高级搜索
首页 > 行业资讯 > 贸易知识和政策法规 >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37号公告 (2006-1-14 9:41: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决定对机动车灯具产品等机动车零部件产品(详细目录见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列入本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05年12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目录 
  
    1)机动车灯具产品(前照灯、转向灯;汽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视廓灯、前雾灯、后雾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摩托车牌照灯、位置灯); 

    2)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3)汽车行驶记录仪; 

    4)车身反光标识; 

    5)汽车制动软管; 

    6)机动车后视镜; 

    7)机动车喇叭; 

    8)汽车油箱; 

    9)门锁及门铰链; 

    10)内饰材料; 

    11)座椅; 

    12)头枕  
来自:

推荐】【 】【投稿】【关闭
 
 相关新闻
 
 
关于汽配 | 欢迎合作 | 刊登广告 | 联系我们 | 服务项目 | 服务条款 | 隐私声明
中国汽配网站点:中文站 国际站
© 2004 中国汽配网 版权所有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法律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