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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商用车及9座以下汽车经销商须备案 (2007-4-5 10:22:10)

昨天,国家工商总局下发文件,要求加强对品牌汽车经销企业的备案管理。今后,不超过9座的乘用车(含二手车)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须经国家工商部门核准、公布;而经营商用车及9座以上乘用车的企业则不实行备案制度。 
来自: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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